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M公司加工应交消费税的B材料-一批(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价款20 000元,支付加工费10 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1000元,材料已加工完成,委托方收回B材料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该B材料收回时的成本为()元

A.30000 B.31000 C.32300 D.22300

时间:2024-06-27 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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