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罚款。
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申报检疫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违法《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上——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罚款。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标准是()。
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货主应当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处理,处理费用由()承担。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监督机构对动物和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情况进行监督。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依法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
违反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反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兽医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 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 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罚款。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