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前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应缴的()。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者《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需要递交的资料有()。
国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为限额一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照一定的限额依此扣减()。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户每年限额为()元。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网吧等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哪些税费?()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0〕84号文件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刑满释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30%
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三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纳税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以上浮20%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21号)规定,重点群体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单选题】持人社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2、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依次扣减()
按照浙江省现行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80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