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的货包和外包装按运输指数大小或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高低分三级,即Ⅰ级(白)、Ⅱ级(黄)、Ⅲ级(黄)。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划为例外货包的条件是其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均不得超过10μSv/h。
()是指用于控制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或无包装的I类低比活度物质(LSA-I)或I类表面污染物体(SCO-I)的辐射照射而规定的一个数值。
在进行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时,除应考虑货包内容物的放射性和易裂变性质外,还应考虑其他危险性质,例如爆炸性、易燃性、自燃性、化学毒性和腐蚀性,以遵守与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规定。
对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当对货包或外包装采取了固定措施使其在运输常规条件下在车辆内的位置保持不变时,货包或外包装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可控制在()。
除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外,任何放射性物品货包或外包装的运输指数均不得超过()。
在货包和外包装的分级中,Ⅲ级(黄)标志货包的辐射水平最强,放射性危害最大,运输指数可达到()。
货包和外包装分Ⅰ级(白)、Ⅱ级(黄)、Ⅲ级(黄)和Ⅲ级(黄)(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其中,()的运输指数以及货包外表面上任一点的辐射水平最高。
放射性物品例外货包适用于其含有的放射性物品数量小到它潜在的危险在运输过程中可以忽略的程度。
在放射性物品运输时,()指用于控制装有易裂变材料的货包、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堆积的一个数值。
《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主要内容是“职业照射的控制”。
运输放射性物质的车辆,必须随车携带经当地审核单位及核查人员盖章证明的“放射性物质货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划为例外货包的条件是其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
为控制辐射照射,放射性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应做好隔离,使经常处于作业区内的驾驶人员所受的照射剂量当量每年不得超过5mSv。
放射性物品的货包和外包装,按运输指数大小或外表面上任一点的最高辐射水平高低分为()。
装有放射性物质的货包、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在运输期间和中途贮存期间应与有人员逗留的场所相隔离,使经常处于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年剂量为()。
任何放射性物品货包或外包装的临界安全指数应不超过(),但按独家使用方式运输的托运货物除外。
α废物,指含原子序数>()的α辐射的放射性核素,其放射性比活度大于4xl06Bq/kg(对单个货包)或4xl06Bq/kg(平均每个货包)的放射性货物。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当涉及国际运输时,托运人应确保把该货包设计的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提交给拟运输的托运货物途经国或抵达国的主管部门。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需独家使用的情况外,应限制单件运输工具上的货包、外包装和货物集装箱的总数,以使运输工具上的运输指数总和不大于本标准所示数值,对托运()物质,不限制其运输指数总和。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例外货包外表面任一点的辐射水平不得超过()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运载货包(例外货包除外)的大型货物集装箱和罐单独显示联合国编号的标牌,衬底为()色,边框和联合车编号均为黑色。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运载货包(例外货包除外)的大型货物集装箱和罐应挂有符合本标准所示样式的标牌,标牌的最小尺寸为()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规定:运载那些贴有本标准所示标志的货包、外包装或货物集装箱的铁路车辆,其标准的位置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