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及时采购商品,向A公司开具20万元的支票。A公司收到票据后,将支票背书转让,但到期A公司未供货给甲公司,银行将票据款项支付给了该支票的持票人。甲公司认为银行的代理付款行为无效。 为了偿还欠款,甲公司将持有的4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B公司和C公司,其中160万元给B公司,剩余240万元给C公司;将持有的一张7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并注明“不得转让”。B公

时间:2024-06-04 09: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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