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牙规则》规定,当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害、灭失,在货物目的港交付货物后,若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损害以及灭失或损害的一般性质,在货物移交其掌管之前或者当时(如果灭失或损害不明显,则在3天之前),书面通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则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灭失().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若货物在装船时包装已损坏,而承运人或其他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中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不良,则该提单上所载的货物通常被视为是().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规定,对于货物运输造成的损害,当货方向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提出赔偿时,承运人的受雇人员提单赋予承运人的权益().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关于活动物货物在运输中发生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若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
根据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不知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运输区段,因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的丢失、损害系由于承运人意图诈骗,在提单上列入有关货物的不实资料或漏列有关内容,该承运人则无权享受提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而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提单上规定,若对于某种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灭火或损害的风险,货主可以进行投保,则承运人对因此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不负责任().
集装箱提单上的海关启封检查条款通常规定,对海关打开集装箱检查箱内货物并重新施封而引起的任何货物灭失、损害及其他后果,()概不负责。
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由于托运人、收货人或其所派押运人的过错,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害的,承运人()。
根据《海牙规则》规定,对于货物灭失或损害的诉讼时效为()。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规定,对于造成的货物损害货方提出赔偿().
根据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当货物发生损害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应承担责任时,若不知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害的运输区段时,对遭受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赔偿金额为每千克法郎().
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原因造成的货物的损坏、灭失或迟延交付免除损害赔偿责任,但应负责举证。
根据有关规则的规定,托运人在装货前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在货物发生灭失时,若货物的申报价值超过货物的实际价值,则承运人().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在运输“舱面货物”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或损坏()。
根据《汉堡规则》规定,对舱面载运的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已达成协议,但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未注明该货物装载于舱面。若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损害,则对善意的取得提单的第三方和托运人().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若能证明货物毁损、灭失是由于()等原因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灭失或损坏,提单受让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赔偿要求,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法律和提单条款的规定。
提单条款中通常规定,根据提单有权提取货物的人,除非在货物移交之前或当时,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情况书面通知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否则这种移交应作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付货物的()。
因包装不符合规定而造成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由()负责赔偿。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联运提单规定,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海上或内陆水道,则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
提单中通常规定,如果托运人在货物装船前,已书面申报了高于规定限额的货物价值,并已在提单上注明,则当货物遭受灭失或损坏时,承运人应按()进行赔偿。
一件毛重200公斤,实际价值(提单上未注明)为900金法郎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落海全部灭失,承运人对此负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赔偿限额为()。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时无法从外部发现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货物发生灭失、损坏,铁路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