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系统用压力表,校验周期不应大于()。
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气瓶(车用气瓶、呼吸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
充装毒性液化气体的充装站充装人员必须根据液化气体毒性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同时还应设专人对防毒面具定期进行检查与更换。
将要充装的气瓶应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气瓶和托管气瓶。
槽车或充装气瓶的设备的安全阀如保护良好灵敏,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进行校验。
气瓶充装系统用于保证充装的安全,充装时所使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校验。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任何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的,()。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中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
企业的能源计量器具应设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的检定校验、维修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气瓶充装单位,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器具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年,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
不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或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禁止充装。
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弃装工作()
有效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获准更换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各厂自动化(电仪)车间(处)、直属厂电仪工段负责本单位安防、消防器具的安装、维修及报废鉴定等工作,配合政府检验部门对设备进行校验。()
《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期满前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
不是本充装站的自有产权或气瓶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充气后告知用户下次到原充装站充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