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某国际旅行社组织20名旅游者赴新、马、泰旅游,由于境外地接旅行社及签约饭店的过失,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遭严重侵害。旅游者若起诉索赔,则被告应为()。
承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以下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表述中,哪个选项排列组合是正确的?①原告资格是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②有原告资格的人一定而且也只能是原告;③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④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必须是其主张权益的享有主体,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他人诉讼和公益诉讼;⑤原告资格要求起诉人所受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损害。()
张阿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她与两个儿子协商不成,只得到社区居委会寻求帮助。张阿姨运用了()方式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某民事案件被告李某因不服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在此期间,该案原告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下列做法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民事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原告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为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时所提出的()。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张平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李名欠下了他5000元未还。被告李名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张平署名的收条,称所借的5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一起借贷纠纷中,原告胡某提出一张有被告署名的借条,声称被告时某欠下了他10000元未还,被告时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张有原告胡某署名的收条,称其所借的10000元已经还了,原告手中之所以还有借条,是因为被告还钱时原告声称借条丢了,因而原告向被告开了张收条。在本案中,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理论()
某民事案件被告李某因不服一审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提起上诉,在此期间,该案原告王某向一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下列做法中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是()。
经济纠纷案件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呈递的指控被告的书状为()。
行政诉讼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张三和李四是一起民事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法官总是质问被告,原告要表达的内容全部都让法官代劳了。这不符合( )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某国际旅行社组织2。名旅游者赴新、马、泰旅游,由于境外地接旅行社及签约饭店的过失,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遭严重侵害。旅游者若起诉索赔,则被告应为()。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有关组织则不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体现了我国民法的()
18、诉讼中,即使原告在生效判决中获得了胜诉,如果被告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判决,通过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切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下列哪一主体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蒋伦芳与丈夫黄永彬于 1963年结婚。1996年,黄永彬认识了原告张学英,并与张同居。2001年4月22日,黄患肝癌去世,在办丧事时,张当众拿出黄生前的遗嘱,称她与黄是朋友,黄对其财产作出了明确的处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蒋继承,另一部分总值约6万元的遗产遗赠给她,此遗嘱经公证机关于4月20日公证。遗嘱生效后,蒋却控制全部遗产。张认为,蒋的行为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法
(2009年,经调整)买卖台同+定金合同十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原告:五期贸易公司被告:天云农场原告、被告于2005年9月6日签订了一份棉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乙级皮棉1000担,每担220元,共计22万元;交货时间为当年11月;交货方式为原告自提。合同还约定:原告应向被告交付6万元定金;如一方违约还需承担等同于实际损失数额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立即向被告全额交付了定金。5天后,原告
代位权+民事诉讼2012年3月,原告杨文起诉被告常海称:锦鲤有限责任公司经县法院判决应偿付原告房款6万元,现该公司无力偿还,而锦鲤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常海享有3万元债权,该公司同意将此款给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该债权。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偿付3万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辩称:被告不欠锦鲤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原告出示的借条系被告在锦鲤有限责任公司任经理时所做的财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