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机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锅炉、气瓶等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督检验。
根据有关规定,监督检验机构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能力或者相应资质的清洗单位进行,并督促清洗单位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化学清洗结束后()日内,使用单位应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存入设备管理档案。
锅炉的检验检测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及人员实行资格许可制度,应当经质量监督部门核准取得相应资质。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方可用于制造。
从事锅炉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相应的监检证书、检验报告,并且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与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锅炉及其系统能效的项目、能效测试报告等进行监督检验。
TSG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规定: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核准项目检验师(或Ⅲ级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的确认签章。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检测机构在对锅炉制造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检验时,应当按照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影响()等进行监督检验。
锅炉重大维修和改造工程全部结束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锅炉维修改造单位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中,对应当取得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维修保养,化学清洁许可,未取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工作日内出具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完成相应检验工作后,必须在()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同时应当将检验报告报送负责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气瓶、氧舱、的设计文件,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生产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锅炉检验机构在检验工作结束后,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一般在()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