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要同时符合下列()的条件,货物的出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根据《UCP600》,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规定有“约”、“大约”、“近似”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理解为其有关数量增减幅度不超过()。
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增减()。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只是以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为依据,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即使实际装运货物存在问题,开证行也不能引以作为拒付的依据。
如果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且提单已转移到善意的收货人手上,则在该条款或批注表明的范围内,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情况()。
开立信用证时如使用“约()”、“大约()”等类似词语描述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以有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如果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不得有增减,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货物数量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一致。
根据UCP500,如果在信用证金额、数量和单价中使用了“约”、“大概”、“大约”或类似的词语,应解释为有关金额、数量和单价不超过()的增减幅度。
信用证在金额或货物数量前,有“大约”之类字样者,可解释为金额或货物数量允许伸缩/增减()
根据UCP600的规定,货物的数量允许有5%的伸缩。甲乙双方成交一笔买卖,如果信用证上规定数量增减不得超过3%,就要以信用证上的规定为依据。
来证规定有效期至9月底,最迟装运期9月10日,我方于9月5日备妥货物装船出运,只要我方于9月30日之前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可顺利收到货款。
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纸箱装,合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500的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据此,发货人(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的增减幅度,但信用证规定的数量以包装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出口合同中对装运数量有“约”、“溢短装条款”类似规定的,可理解为信用证金额也有相应幅度的增减。
智慧职教: 根据《UCP600》的规定,只要同时符合下列( )的条件,货物的出运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幅度。
某公司出口惠普电脑共l,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30台包装破裂。外观变形,不能出口。根据《CP600》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据此,该公司发货时,可以装运()。
根据《UCP500》,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所支付款项不得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的增减幅度。
9、某公司出口惠普电脑共1 000台,合同和信用证都规定不准分批装运。装船时有30台包装破裂,外观变形,不能出口。根据《UCP600》规定,只要货款不超过信用证总金额,交货数量可以有5%的增减。据此,该公可发货时,可以装运()。
如果船长未在船舶正式开始装货之前进行“宣载”,则被认为自动放弃了合同中“数量增减条款”所赋予船舶所有人的货物数量选择权。
在信用证未以包装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即使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只要所只用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允许有()的增减幅度
《UCP600》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不得增减,只要支取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则可有()的增减幅度。但当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以个数计数时,则该此增减幅度不适用。
6、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进口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的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进口商按时开来信用证,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不允许分批。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交货并顺利收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70公吨货物装上,在该轮行至烟台时,于3月18日又在烟台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行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单据。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到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拒付。理由是信用正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145公吨,而且是分在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请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 “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这一条款是()
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2、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规定有“约”、“大约”、 “近似” 或类似意义的词语时,应理解为其有关数量增减幅度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