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时,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全面营改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1号的规定,下列关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处理,不正确的有()。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
营改增政策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所支付款项的收款单位必须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一致,否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营改增试点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中,下列其提供的服务中,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有()。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中,下列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有( )。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若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则()。
"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政策中的纳税人,其提供的下列服务中,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有()。
某生产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7月留抵增值税税额32万元,2013年8月1日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2013年8月该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购入生产用原材料,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万元;当月将闲置的生产设备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可以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或者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某技术服务兼制造业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前以营业税为主、兼营制造业务,是营业税纳税人,也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营改增"前的年技术服务营业额达到400万元,货物销售额达到60万元,则"营改增"后,该企业纳税人身份的正确表述是()。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行营改增后,个人将购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税负与营改增之前一致。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非“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