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测资料,由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汇交。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水文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统筹协调全省水文工作,保障水文监测活动的()。
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国家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水文机构承担。
《水文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证监测质量。
除国家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向社会发布水文情报预报。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义务。
从事()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国家机关决策和()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从事国际互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从事()方面工作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等水文监测项目。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委托事项和要求从事项目监测。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根据《水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遵守()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专用水文站的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都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向水文机构和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水文监测信息、调度运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国家依法保护水文监测环境。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