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的报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内,依法作出批准和不予批准的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证券公司合并、分立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作出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进行审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 )个月内进行审查。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淮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证券发行的申请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个月内作出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停业、解散、破产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交易所应当自接到该股票发行人的文件之日起()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内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书面决定
对证券公司要求审查董事、监事任职资格的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依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在.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