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44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下列行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
采用移动、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损坏管道或者盗窃、哄抢管道输送、泄漏、排放的石油、天然气,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毁、盗窃环境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损坏计量(),或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随意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自行中断、擅自终止检定工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件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个人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选题】泄露军事设施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军事设施秘密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损坏或者销毁当事人财物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警旗的,或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以损坏、涂划、玷污、践踏、焚烧等方式侮辱警旗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批准建港口设施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对直接负责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责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