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A.A.乡镇级 B.B.县级 C.C.设区的市级 D.D.省级

时间:2024-04-06 16: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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