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黔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规定,新设立的在黔台资企业自()到资的给予奖励。

A.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 B.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年内 C.开始营业之日起两年内 D.开始营业之日起三年内

时间:2024-06-06 1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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