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列车长或任意的陌生人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系因殴斗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立即拍发事故速报,事故速报内容包括()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列车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客运记录一式()。
办理移交受伤旅客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必须在()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是因斗殴等治安或刑事案件所致,列车长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时,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必须在()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当记录()等内容。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系因斗殴等治安或刑事事件所致,列车乘警应在客运记录上签字。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时,车站或列车应会同公安人员勘察现场,()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因时间来不及记明前述内容时,可在客运记录中简要记明日期、车次、下交原因,并必须在()日内向处理单位补交有关材料。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向车站办理移交手续时,编制旅客伤亡事故记录一式两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
列车发生旅客意外伤害因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的,列车长必须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
列车向车站移交受伤旅客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时,列车长必须指派专人下车与车站办理交接,并在()以内向事故处理站补交有关材料。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三等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列车长或()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
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因时间来不及记明相关内容时,可在客运记录中简要记明日期、车次、下交原因,并在日内向处理单位补交有关材料()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处理暂行办法》(铁运【2012】319号)规定列车向车站移交伤害旅客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制客运记录时,应随同伤害旅客下车办理交接。涉及第三人时,应将第三人同时交站处理()
列车上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将受伤旅客移交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车站不得拒绝受理()
发生旅客人身安全伤害或急病时,列车应会同公an人员侦察现场,收集旁证,物证,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编制客运记录或旅客伤亡事故记录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按照旅客人身伤害或疾病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列车须向车站移交旅客人身伤害或急病时,旅客急病和无票人员发生伤害时,开具客运记录;旅客伤害时,开具旅客伤亡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