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卖方)与法国某公司(买方)订立了买卖1000套茶具的合同,FCA北京,25美元/套,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2002年9月马赛港交贷。合同订立后,卖方组织安排货物的运输,2002年7月卖方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吉利”公路运输公司运输,由该公司安排将货物运至天津港,从天津港再交由从事远洋运输的“追风”号货船运输至法国马赛港。公路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5套茶具破碎。在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因“追风”号上船员随意丢弃烟头导致火灾,本案合同项下的50套茶具被毁坏。货物到港后,买方发现有75套茶具已被毁

A.公路运输阶段毁坏的25套茶具的损失应当由卖方来承担 B.公路运输阶段毁坏的25套茶具的损失属于风险转移到买方后的货损,应当由买方承担 C.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因火灾毁坏的50套茶具的损失由买方承担 D.海上货物运输途中因火灾毁坏的50套茶具的损失买方应当向承运人索赔

时间:2023-06-06 10: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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