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下半年至2003年底,某县农民胡道秀以“打会”形式进行民间融资活动,先后收取金立富等15名原告“会款”126,639元。后因发生“炸会”(资金链断裂),胡道秀欠金立富等15人的“会款”未还。为此,金立富等15人分别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道秀归还“会款”,并要求对胡道秀家居住的3间房屋予以保全。法院在保全时发现:胡道秀已在三周前将一间房赠与其外甥;另一间房按市价卖与案外人李海波,并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可以行使()。

A . 先履行抗辩权 B . 后履行抗辩权 C . 撤销权 D . 代位权

时间:2022-10-17 22:47:53 所属题库:合同法综合练习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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