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日内提出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当在()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稽查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的案件包括()。
稽查审理部门对案件经过审理同意定案之后,对于需要处理的案件应当制作的法律文书有()。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终结检查或者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稽查实施部门对A公司进行检查后,尚未发现其有税收违法行为,对于这样的案件,审理部门无需审理。
《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处理不当时,审理人员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稽查审理部门在接受案件时应当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有()。
税务稽查实施部门移交的案件中,审理人员发现对案件认定事实不清时,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检查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选案程序和()。
稽查实施部门提交审理的资料中,()是案件资料的主体部分。
《税务稽查报告》对案件计算的数据有差错时,审理人员应当把案件退回税务稽查实施部门。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日内立卷归档。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原则
对调查已查结,稽查人员尚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而直接提交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在法律上明确了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人员的职责四个环节均属于税务稽查的职责范围,因此,选案、实施、审理和执法四个环节是税务稽查内部的执法程序,任何将上述四个环节从稽查局肢解出去的做法均是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精神相悖的。
有下列()情形的,审理部门不用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税务稽查案件结束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立卷归档。
经立案查处的案件,无论是否发现问题的,稽查人员都应当制作(),连同有关稽查资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
税务稽查案件结束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内立卷归档。
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情形有()
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负责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规范检查行为和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