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

A.备案;备案 B.批准;批准 C.备案;批准 D.批准;备案

时间:2024-01-11 16: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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