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第100号令《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根据《全国消防条例》,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城乡规划或者()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不得将规划确定的()用地移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但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先拆后建、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根据《全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擅自占用城乡规划或者城乡消防规划确定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折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或者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或者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偷盗、擅自占用或者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备设施。确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站点的,应当征求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迁移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现有的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怎样的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