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绿地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之一,其认购了公司股份2万股。就在绿地公司股款募足后.召开创立大会前,由于代收股款的乙银行与甲之间发生了债务关系,甲遂将2万股股票设定了质押。之后不久,由于甲不能履行债务,银行遂经过法定程序将该笔股票拍卖,丙取得了该笔股票。此时正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完毕,公司已经成立,遂在绿地公司股东名册上做了名义变更,公司将该股票交付于丙。短时间内绿地公司的股票涨了数倍,甲懊悔不已,就

A.甲有权请求绿地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地位 B.设定质押时该股票尚未交付,故质押无效 C.丙获得该股权属于善意取得,该股权应当归属于丙 D.甲无权请求绿地公司确认自己的股东地位

时间:2023-12-24 12: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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