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地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现场垃圾堆放总量不得超过70立方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4.2.3规定,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取()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0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等进行硬化,其它场地应当进行覆盖或者绿化;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
依据《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高层建筑应设立防火警示标志。楼层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在易燃处施工的人员不得吸烟和随便焚烧废弃物。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但因建设等特殊原因确需关闭、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先拆后建、有所改善的原则,建设新的环境卫生设施。
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征得地名标志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设置地名标志。
根据《绿色施工导则》的规定,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 )。
在施工现场,楼梯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拆除模板、脚手架等物件。
烟叶复烤加工企业应分不同(),将加工产生的烟梗、碎烟、烟末等副产品及废弃专卖品区别堆放。
脚手架拆除作业过程中,小张在将拆下的模板、脚手架等部件临时堆放时,堆放高度至多不得超过()m。
设计、施工、使用、管理及拆除等整个过程中,消耗的能源和资源最少,产生的废弃物最少。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未经允许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营安全等因素需要拆除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屋内部装饰装修、修缮维护等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的建设活动产生的零星建筑废弃物,由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实施袋装,在物业服务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且不得超过(),运输至合法的受纳场所进行处置。
涉及土石方挖填的生产建设项目所产生的地表土和废弃的砂、石、土等,应当采取现场堆放、适度调配、集中存放、临时防护等措施,对土石方进行分类处理和综合利用,减少土石方转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施工废弃物的减量管理应从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和建筑拆除等各个环节做起。()
地铁工程竣工后,地铁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对因施工造成的()等进行恢复,并完成临时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的拆除和清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