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国外开来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向银行提交单据。
我国某公司于5月20日以电传发盘,并限定5月25日复到。国外客户于5月22日复电我方,要求将即期信用证改信用证见票后30天,我方正在研究中,次日又接到对方当天发来的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5月20日的发盘。试问,该笔交易是否达成?为何?
我某出口公司于2001年4月15日用特快专递向美国ABC公司发盘,限2001年4月29日复到有效。4月25日下午3时同时收到ABC公司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项接受,()。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14年3月15日用特快专递向美国ABC公司发盘,限2014年3月29日复到有效。3月25日下午3时同时收到ABC公司的表示接受的特快专递和撤回接受的邮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此项接受()。
我国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购某商品,不久外商发盘,有效期至1月22日,我方于1月20日回电,价格若能降至56美元时可以接受,对方未有反应。1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由于接受未超过发盘所规定的有效期,此项交易达成。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题:我某进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为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传真表示接受其发盘,但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后因行情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声称已开出以我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发货,否则要我方承担违约责任。问:若你为合同的当事人,应如何处理()。
信用证规定装运期限为5月份,没有规定交单期,有效期为6月15日,出口公司装船后,提单签发日为5月8日,出口人应于()前(包括当日)去交单,若提单日期为5月28日,则应于()日前去银行交单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为3000箱,6/7/8月,每月平均装运。我出口公司于6月份装运1000箱,并收妥款项。7月份由于货未备妥,未能装运。8月份装运2000箱。根据《UCP600》规定,银行不得拒付。()
我某进出口公司于2000年11月15日上午8:50用电报向美国S公司发盘,11月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1月18日上午10:00同时接到S公司的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公约》的规定,对此接受:()
我某出口公司于5月5日以电报对德商发盘,限8日复到有效。对方于7日以电报发出接受通知,由于电讯部门的延误,出口公司于11日才收到德商的接受通知,事后该出口公司亦未表态。此时,():
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询购一批玻璃制品,B公司于8月5日向我方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10日。我方于8月7日向对方复电:“若能降价5%,可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9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完全接受对方8月5日的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我某公司对外作出一项发盘,其中规定“限8月15日复到”。外商接受通知于8月17日上午到达我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我公司同意接受并立即予以确认,合同仍可成立。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6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5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5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应不迟于( )向银行提交单据 。
我某公司于11月15日上午8:50用电传向美国某公司发盘:11月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1月18日上午10:00同时接到该公司的接受和撤回接受的传真。根据《公约》规定,该接受( )。
福建某公司向国外出口一批茶叶共450公吨,国外客户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port to London in July,Pardal shipment prohibited.”我公司因货源不足,先于5月11日在厦门港将150公吨茶叶装“东方”轮,取得一套提单;该轮船又驶往广州港装了300公吨茶叶,5月28日取得有关提单。福建某公司然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两套提单交银行议付,银行以分批装运,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5日,我外贸公司于4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提单,于5月6日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UCP 500》规定,银行应予议付。(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1993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3年8月15日。我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我某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某年8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后来外商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not later than 5,Aug。但8月15日前已无船去美国。我方立即要求外商将船期延至9月15日前before 15,Sept.。随后外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信用证有效期也用页延1个月。我方于9月15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认为在装船期上单证不符。但货已发运,只得以托收方式收款。请问为什么只能以托收方式收款?
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duringApril/July,AprilShipment800M/T,MayShipment800M/T,JuneShipment800M/T,JulyShipment600M/T。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其它】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于美国一家客户洽谈一笔交易。我方在2008年5月6日以电报发盘,规定在5月10日前复到有效。对方在5月8日以电报表示接受,我方在11日才收到该项复电,我方业务员因其为逾期接受,是属无效,未予以理睬。该货又售另一个客户,日后对方坚持合同已成立,要我发货,我方应该如何处理,有何法律依据?
某年,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核桃给数家英国客户,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由于核桃的销售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直接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在合同中对到货时间作了以下规定:“10月份自中国装运港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轮船于12月2日抵达英国目的港。如载货轮船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合同订立后,我外贸公司于10月中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向银行收妥货款。不料,轮船在航行途中,主要机件损坏,无法继续航行。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港,我外贸公司以重金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该轮继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大风浪,致使该轮抵达目的港的时间,较合同限定的最后日期晚了数小时。适遇核桃市价下跌,除个别客户提货外,多数客户要求取消合同。我外贸公司最终因这笔交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我外贸公司与英国客户所签订的合同,是真正的CIF合同吗 说明理由
某合同规定:6、7月份两批平均装运。中方公司收到外国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7月31日。中方公司因货已备好,且信用证中没有规定必须分批装运。因此中方公司于6月5日一次全部装船并运出。
我方某公司向国外客户发盘,限4月15日复到有效,4月12日接到对方复电:“你10日电接受,但以获得进口我方某公司向国外客户发盘,限4月15日复到有效,4月12日接到对方复电:“你10日电接受,但以获得进口许可为准。”该接受实际上是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