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长期次级债最后5年的摊提比例为每年20%,采用年尾摊提法。根据此办法,对到期日还有2.5年的长期次级债券,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比例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以相应国家或地区的()为基准。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资本严重不足即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四,或核心资本充足率不足百分之二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纠正措施()。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其他资产,包括对企业、个人的贷款和自用房地产等资产,给予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则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按0%计算。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境外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的债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企业、个人的债权及其他资产的风险权重均为()。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资本办法》设定了( )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根据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并考虑资本监管对信贷供给和经济发展的影响,《资本办法》设定了()年的资本充足率达标过渡期。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境外债权的风险权重,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AA-以下的,风险权重为()%。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2号]规定,对交易账户计算信用风险资本时采用的风险权重应与计算银行账户资本时采用的风险权重一致。
商业银行已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且评估程序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的评估结果确定监管资本要求;商业银行未建立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或评估程序未达到《资本办法》要求的,银监会根据其内部资本评估结果,确定商业银行的监管资本要求。
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包括对这些()的债权。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投资的公用企业的债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确定,采用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来确定对境外主权债权的风险权重时,对在外国或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债权的风险权重比照主权评级调低二档。()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我国中央政府投资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和个人的其他债权的风险权重为()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不同评级公司对同一国家或地区的评级结果不一致时,选择()的评级结果。
资料: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全面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资本充足率是其中的主要指标,现假设我国某商业银行的有关数据如下:资本总额为3000万元,核心资本为2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为600万元,附属资本为1000万元,对其他企业投资400万元,加权风险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为了确保资产负债管理制度的实施,从立法规定的角度,我国颁布了()。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规定,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政府的债权,该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以上(含AA£)的,风险权重为()。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对境外主权和金融机构债权的风险权重,以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为基准。对境外商业银行债权,注册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评级为AA-(含)以上的,风险权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