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市乐河县天一公司与临山市东方铝合金厂(位于临山市东二区)在天南市路西区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天一公司从东方铝合金厂订购15万元铝合金,货到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天南市路西区。合同履行完毕后,天一公司认为东方铝合金厂所提供的铝合金质量不合格,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何确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并说明理由。

时间:2023-09-21 0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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