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的各级行必须建立“中国建设银行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并在登记簿上加盖印章印模,凡印章的领取、分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使用人记录和保管。()
机构撤并、更名,或上级行通知停用业务印章的,其印章自新印章下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各级行应定期对辖属机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发放、领用、上缴、交接、停用、销毁等各环节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至少要开展一次对停用的会计核算专用印章的清理工作。
结算印章因停用、清理等原因收缴后,应由双人封存保管,保存()年以上方可销毁。
业务印章因损坏、遗失、变更机构名称、增加台席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应由营业机构填写“刻制申请单”,向上级(或同级)()提出刻制申请。
会计人员由于岗位调整、临时离岗和班间交接等原因需要转交他人使用印章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登记有关登记簿。属于临时离岗或班间交接的,应登记()。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业务变动、印章损坏等原因,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对此类印章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会计业务印章因字迹不清、变更名称等原因作废、停止使用的,要在《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作废、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及时抄列清单上缴县级联社统一销毁,销毁工作应在作废停用后()内完成。
因机构撤并、更名或印章损毁、印章样式变更等导致会计核算印章停用的,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办理印章停用手续。
保管、使用会计专用印章的各级行必须建立(),并在登记簿上加盖印章印模,凡印章的领取、分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在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
由于岗位、人员变动等原因暂不需使用,原则上期限为()的业务印章,应上缴业务印章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并在“业务印章登记簿”上做好相应记录。需要重新启用时,按照有关规定颁发给相关业务经办人员。
县级联社至少每年对报废、损毁、停用的印章集中销毁()次。
机构撤并、更名,或上级行通知停用业务印章的,其印章应在有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或规定的业务印章失效之日起停止使用。
各级联社每年应至少开展一次对停用、作废会计业务印章的清理销毁工作,销毁时应编制《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单》,由会计部门会同()等部门共同实施销毁,参加销毁印章人员均应在《会计业务印章销毁清单》上签章确认。
印章销毁时,印章管理人员及()的监销人员必须始终在场。
由于机构撤并、印章磨损等原因或总行通知停止使用的,应在“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的日期、原因、上缴人,并由接收人在登记簿上签字。()
机构撤并后,被撤并机构的上级机构应在()内及时、主动收缴被撤并机构的业务印章。
印章变更或撤销时,废印章由印章专管人交办公室统一保存或销毁,并办理交接手续。()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印章刻制、保管、使用、废止、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文件规定,因印章整合、样式变更、撤办业务、机构撤并、机构更名、印章损坏、印章遗失等原因,致使实物印章不需要或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及时对印章做正式停用处理()
因()等原因或监管机构通知停止相关业务印章的使用,原业务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办理停用手续,并将停用的业务印章及时上缴
印章销毁后,分行会计运营部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分行印章登记簿中对应印章页注明“已销毁”字样及销毁日期,并将销毁清单粘贴于该登记簿中备查()
业务印章损坏、遗失、变更机构名称、增加台席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应由营业机构填写申请单,向上级(或同级)()提出刻制申请
运营人员调离本网点/部门但仍在我行运营条线工作的,个人名章由本人带至新机构使用,调出、调入机构主管需分别在业务印章系统进行停用、启用处理。离开我行或调离运营条线的,营业部经理或内控经理在柜员在场的情况下当面将个人名章上姓名笔划破坏致毁,并在业务印章系统中进行停用、销毁操作,实物无需上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