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痢疾,(),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患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何限制?
除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外的人员,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可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经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患有痢疾、()、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岗位。
患有结核病的人不得从事()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根据《食品卫生法》(),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香港脚是一种皮肤病,因而患有香港脚的人不可从事与食品接触的工作。()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疾病不得从事接尘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乙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 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伤寒的人可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可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可以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