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主管,按照()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制定的系统专业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本行业用水定额,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省规定的用水定额。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独立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本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规章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经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