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长红公司以生产经营用的客车和货车交换乙公司生产经营用的C设备和D设备。交换日,长红公司换出:客车原值45万元,已计提折旧3万元,公允价值45万元;货车原值37.5万元,已计提折旧10.5万元,公允价值30万元。乙公司换出:C设备原值22.5万元,已计提折旧9万元,公允价值15万元;D设备原值63万元,已计提折旧7.5万元,公允价值80万元。

A.15 B.63 C.60 D.55.2

时间:2023-01-10 12: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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