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痢疾,(),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何限制?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的工作。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凡患有下列()疾病的,必须调离岗位,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病毒性肝炎、高血压、糖尿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根据()规定,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
“五病调离”是指凡患有()、()、()、()、()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肠胃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不得()。
凡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的工作。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做好防护方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卫生法》规定,患有某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人口的食品工作。这些疾病为()
《食品安全法》指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根据《食品卫生法》(),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和活动性肺结核病患者,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患有伤寒的人可以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食品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