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

“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增加和减少的品种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 A、“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6% B、“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3% C、“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 D、“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4% E、“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7%

时间:2024-04-21 13: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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