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付行对信用证议付后,对()具有追索权。
通常情况下的信用证支付程序为()。Ⅰ.议付银行按信用证审核单据无误后向受益人付款;Ⅱ.开证银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银行付款;Ⅲ.议付银行将单据等寄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Ⅳ.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凭此向承运人提货。
议付行在为受益人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后,保留对受益人的追索权。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受益人单据后,应在()工作日内完成审单及信用证即期付款、延期付款确认或拒付的业务处理。
对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有关单据后()工作日内以SWIFTMT799证实电方式向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进行相应“远期信用证项下承兑汇票”账务处理和转销“开出信用证”表外账。
一张金额为10万英镑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装载价值为5万英镑的货物后交单据交议付行议付。 第二天,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与议付行应该如何处理?
国际贸易使用议付信用证支付时,如果议付行议付后,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得贷款,议付行(保兑行除外)有权对()行使追索权。
议付行如果不是保兑行,它对受益人的付款是有追索权的。
国内信用证议付利率比照贴现利率执行,议付天数为议付日至信用证付款到期日的()。
国内信用证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或付款不足的,可从受益人账户扣收不足款项;受益人账户不足偿付的,视同逾期垫款处理。()
国内信用证项下()是指农行收到开证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无追索权地买入议付信用证或延期付款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未到期应收账款行为。
议付行如果不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它对受益人的付款是有()的。
议付信用证必有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的汇票议付后,如开证行或付款行因故拒绝付款,一般议付行仍可向受益人追索已议付的款项。
议付行收到延期付款信用证、议付信用证项下的开证行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应在()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付款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或议付行具有追索权。
对于保兑信用证,受益人只能在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义务时,才能向保兑行要求付款。受益人不能先向保兑行交单要求议付或付款。( )
议付行对信用证受益人的单据和汇票进行议付,这种行为( )。
国内信用证项下议付指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
()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承付/保付,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信用证(包括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汇票等
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
开证行付款具有终局性,对受益人或议付行具有追索权()
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我们将境外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了受益人,并在受益人交单后办理了单据议付。对受益人而言,我们既是又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