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开发利用河道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符合()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破坏堤防和水工程。
除特殊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及修建其它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含道路、铁路两用桥,下同)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架设浮桥,及修建其他影响或者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各级防汛指挥部应当在()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生产和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安全。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各()范围内围田、抽取地下水及修建其他影响或危害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临河建筑物等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工程设施的()。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设施,工程建设方案应报经有关()审查同意。
修建建筑物及设施、圈圩、开发利用对河道工程、农田灌排系统或者其他水工程造成不良影响,拒不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补偿的,罚款额为()元以下。
《河道管理条例》规定,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禁止采伐林木;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应当征得作战工程管理单位的()和当地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同意,并不得影响作战工程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
未经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河道滩地搭建临时工程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确因工作、生产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设施或停(堆)放物料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机关清除,清除费用由()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河道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正常运行,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河道上下游各()m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安全的设施。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根据山东省煤矿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若干规定,采用放顶煤开采技术的新建矿井,各项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生产和使用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防汛指挥部应当在汛前对各类防洪设施组织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不得贻误防汛抗洪工作
对山坡、堑坡、隧道仰坡、危石、危土、危树,路基裂缝、溜坍、滑坡、严重下沉,桥涵淤塞、锥体下沉损坏、基础严重冲刷及排水设施破损、河道变迁等汛期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重点隐患,由集团公司防洪办安排()计划,经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审定,及时安排()进行处理,并在主汛期前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