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年通过总重(8~25)Mt的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43kg/m及以下钢轨的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对()的钢轨应进行监控,作好记录并通知线路工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年通过总重(25~50)Mt的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43kg/m及以下钢轨的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年通过总重(8~25)Mt的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50kg/m钢轨的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对50kg/m钢轨年通过总重小于8Mt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8遍。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当年通过总重<8Mt,()及以下钢轨年探伤遍数为7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50Mt~80Mt,5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不小于80Mt,60kg/m钢轨每年探伤8遍。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25Mt~50Mt,5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内加强检查和监督。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当年通过总重为小于8Mt,43kg/m及以下钢轨年探伤遍数为7遍。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对成段更换新钢轨应怎样探伤?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探伤推行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km/h。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发现重伤钢轨、桥梁和隧道内发现轻伤钢轨时,应立即通知线路工区(车间)及工务段调度。
铁运[2006]200号《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年通过总重(Mt)50~80,50kg/m轨年探伤遍数为()。
线路中修和成段更换再用轨(整修轨)使用的钢轨配件应与钢轨类型相符,宜使用再用料,再用料上道前应经过选配、整修、除锈和涂油。
成段更换新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用仪器进行()检查,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查和监视。
铺设非标准长度钢轨或再用轨,无特制缩短轨时,钢轨接头可采用相错式,其相错量不得小于()。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探伤推行速度,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迅速通知线路工区监控。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其他站线、专用线的线路和道岔每半年应检查遍()
线路车间应根据线路上钢轨实际状态及常备钢轨动用情况,每年有计划地储存一定数量的钢轨(含合适的再用轨)及配件,用以补充线路上常备钢轨()
《钢轨探伤管理规则》规定,钢轨探伤仪探伤推行速度,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应知应会-《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1.2.2条)
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