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丁、戊类中间仓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多层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米。
《烟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为烟草生产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厂房(仓库)火灾危险性分类规定,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油漆工段占其所在的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室内净高小于()m的丙、丁、戊类厂房不应采用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对于丁、戊类中间仓库,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厂房隔开。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的防火间距规定,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最小应为()。
单、多层丙类厂房,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时,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火灾危险性。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厂房内设置丙类仓库时,必须采用()与厂房隔开,设置丁、戊类仓库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厂房的安全疏散规定,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甲类厂房与四级耐火等级多层丁、戊类仓库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下列储存物品中,火灾危险性为丙类的是()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单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