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A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那么A只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时,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主体范围包括()
2016年1月1日,甲以其持有的A上市公司股权10万股作价500万元出资,与乙共同投资设立B公司;2017年12月1日,B公司以A上市公司股权严重缩水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补足出资;经查,投资各方并未对A上市公司股权保值问题作出约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支持B公司的诉讼请求。
现行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直接免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已缴纳6万元出资,尚有4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4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通过决议表示同意。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则应予支持。()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股东有何出资义务?
马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是并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后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将该股权转让给知情的罗某,并约定之后由罗某承担出资义务,不得向马某追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股东(发起人)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处()
根据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权利,在任何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根据现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了防止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权利,在任何情况下,股东会会议应当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现行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可以直接免除其股东资格。()
公司减资,可以作为豁免股东出资缴纳义务的手段。
2014年8月,甲、乙、丙三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2月,丁加入A有限责任公司。经查,甲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尚欠50万元的出资款未缴纳。关于这50万元出资款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十万元出资,甲已缴纳六万元出资,尚有四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四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五名股东,其中四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甲拟同他人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甲自己不愿意成为股东,于是在未征得其好友乙同意的情况下,冒用乙的名义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来甲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金额为1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公司债权人可以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该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公司。 出资协议约定甲以现金10万元出资,甲已缴纳6万元 出资,尚有4万元未缴纳。某次公司股东会上,甲请求 免除其4万元的出资义务。股东会5名股东,其中4 名表示同意,投反对票的股东丙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 该股东会决议无效。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 的?()A.该决议无效,甲的债务未免除B.该决议有效,甲的债务已经免除C.该决议需经全体股东同意才能有效D.该决
甲、乙、丙、丁、戊拟发起设立一股份公司性质的汽车销售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80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100万元;戊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作价100万元。因为资金问题,甲乙都在成立之时首次出资50万,其他部分在5年内缴足,丙在公司成立半年后方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乙担任经理;不设监事会,由乙兼任公司的监事。公司登记时被指出存在不符合规定之处,经改正获准营业资格。汽车销售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在全体股东足额缴纳了出资额后(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经财务审核,公司未弥补的亏损已经有700万元,其中欠A银行贷款300万元。公司当即决定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汽车销售公司惟一盈利的售后服务部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修理公司。后汽车销售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B公司。1年后,汽车修理公司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C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汽
2009年4月,A、B、C、D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股东分两期出资,其中第二期出资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公司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2010年3月,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遂责令甲公司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甲公司有明显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便责成甲公司提供纳税担保,甲公司未能提供
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400万元,乙以商标作价出资240万元,丙以设备出资160万元。公司成立后,发现股东丙的设备出资实际价值为50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乙为监事。公司成立后,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 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B公司”),专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再以B公
10、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