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甲公司(卖方)与中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由设在美国境内的丙银行通知并议付,同时为了信用增级,又指定美国丁银行保兑此信用证。信用证开立之后,甲公司在货物已经装运,将有关单据交丙银行议付,但该议付行破产,甲公司遂向丁银行要求付款,丁银行以甲公司应先向议付行和开证行要求付款为由拒绝付款。据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付款后,应向议付行发送一份付款通知,其SWIFT格式为()。
A银行开立一份仅指定B银行作议付行的远期议付信用证,受益人通过其他银行将单据在规定时间内将单据寄交A银行,请问A银行应对所提交的相符单据做出()。
即期议付信用证条件下,议付行ABC银行提交的汇票收款人规定为:TOORDEROfABCBANK,但对汇票未作背书,则应视为不合格汇票。()
议付银行在经过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将票据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出口商。议付行就成了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
议付信用证可要求汇票,也可不要求汇票。如要求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应为议付行之外的其他银行。
一张金额为10万英镑的可撤销信用证,未规定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受益人装载价值为5万英镑的货物后交单据交议付行议付。 第二天,议付行收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的通知,此时开证行与议付行应该如何处理?
中国建设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进行议付后,应向开证行发送一份议付通知,SWIFT格式为()。
信用证中规定某银行为议付行,那么该议付行()。
议付银行在经过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商)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日的利息,将票据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出口商。议付行就成为了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
信用证中规定XX银行为议付行,那么,该议付行()
某A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批钢材,由买方国内S行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金额为5亿美元。信用证通过一家国际性银行F银行通知,同时由F行加以保兑。在该项业务中,若S行指定D银行为议付行,则D行的主要责任是审查()
根据《华夏银行出口打包贷款操作规程》,除按国际惯例和华夏银行有关规定审核信用证正本外,有下列情况者,不得接受()。 ①信用证是通过中间商开来的可转让的信用证 ②信用证议付地点在中国 ③信用证不限制在其他行交单议付的 ④信用证议付路线曲折的 ⑤开证行和偿付行所在国家政治局势不稳的
在审核中国人民银行打包放款业务的信用证条款时,如为议付信用证,须审核()是否为指定议付行。
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 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 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1017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17年8月15日。我方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
信用证规定某银行为议付行,则该银行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15日,我外贸公司于4月12日将货物装船并取提单,于5月6日向议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按《UCP 500》规定,银行应予议付。( )
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最迟装运期1993年7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1993年8月15日。我提供的提单签发日期为1993年7月20日。我公司于8月14日向议付行交单。按惯例,银行应予议付。()
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你认为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理?
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是()
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我方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
5、我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外国商人议付货款,然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问:开证行这样做是否有道理?
即使信用证指定某银行为议付行,但被指定银行有权不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