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处理。
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某企业因部分车间停产使部分处理设施停止运转,但处理后的废水达标,可否认定该企业为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可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多少倍的罚款?()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未经环保行政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标准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罚款。
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处理。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处理。
12、某农业合作社生猪养殖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且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造成附近村庄严重污染。在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期间,该合作社停止了生猪养殖及排污行为,并向法院提交了《环境修复报告》。 下列选项中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是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之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不属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的罚款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