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发生的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购入用于建造某住宅小区的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5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48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当日该批材料已被该工程全部领用。 (2)销售商铺取得收入为9502.5万元。该商铺于2015年12月1日建造完成,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销售自行开发的

时间:2024-06-04 10: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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