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通常交易所大户报告限额()。
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工作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有()。
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客户某期货品种投机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在限仓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过大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的一种制度。( )
期货公司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结算会员资信和业务开展情况,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5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根据金融期货交易散大户报告制度,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需要向交易所申报以下情况()。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限制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范围,但应当于3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以()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的具体规定包括()。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某合约持仓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的,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大户报告制度是与持仓限额制度紧密相关的又一个防范大户操纵市场价格、控制市场风险的制度。()
下列属于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的有( )。 Ⅰ.集中交易制度 Ⅱ.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Ⅲ.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Ⅳ.大户报告制度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时,会员或客户应该向期货交易所报告自己的资金情况、持有未平仓合约情况,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各项要求。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的有关规定及交易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制定本公司的实施方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根据持仓限额和大户报告制度,某一合约结算后单边总持仓量超过10万手的,结算会员下一交易日该合约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该合约单边总持仓量的30%。()
按照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情况对其投资经历进行评分。()
金融期货交易中的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在限仓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持仓过大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的一种制度。 ( )
根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违反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行为的期货公司会员,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监管措施。
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被称为()
我国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客户须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的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当会员或客户的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我国大户报告制度规定会员报告界限为:当会员某品种投机持仓合约的数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投机头寸持仓限量()以上(含本数)时,应向交易所报告
大户报告制度中,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头寸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以上时,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