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的“三不去”是指()。
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离婚制度各具特点。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离婚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是()
别居制度是离婚制度的一种补充,为那些婚姻触礁的夫妇提供一个法律上的缓冲地带。下列关于别居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
我国承认领事婚姻制度,不承认领事离婚制度。
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具有限制离婚主义的特征。下列不属于近现代社会的离婚制度的是()
古代中国离婚制度有:() 、()、()。
离婚制度作为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离婚制度各具特点。下列不属于我国古代离婚方式的是()
我国近代离婚制度采用了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下列关于我国近代离婚制度中两种离婚方式的说法错误的是()
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产生于()。
古代离婚制度中,“七出”的内容包括().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
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变通规定的是:()
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经双方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有条件的一方从其个人财产中给予另一方适当帮助的制度。
离婚和别居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列关于二者的说法,判断错误的是()
按照周代的礼制,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该七种离婚的条件包括:()
国民党政府民法中的离婚制度,将离婚的方式分为()。
作为禁止离婚的救济手段的别居制度主要渊源于()
二战后联邦德国在婚姻制度上的重大修改,是以离婚“破裂主义”原则代替过错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
根据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判决离婚条件的是()
甲国的A与乙国的B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1993年8月A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在承认反致制度的前提下,丙国法院应选择的准据法是()。
隋唐五代时期,离婚这种婚姻解体方式已被法律化和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不仅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为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而
我国近代离婚制度采用了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离婚方式。下列关于我国近代离婚制度中两愿离婚的说法错误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