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己的私房一间出租给其同事乙居住,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年,月租金1000元。其他事项未约定。在租赁期间,当事人以下行为合法的有()。
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不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小伟与小芳结婚2年,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小芳的父母看女儿生活辛苦,就把自己养老的钱拿出来给小芳夫妻买了套房子,付了首付。房子登记在了小芳名下。关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居住在美国纽约的美籍华人张扬与中国公民李雯系夫妻。李雯以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扬离婚。此案应由哪一个法院管辖?()
人身关系是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人格、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③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④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甲有六套住房,分别租给了乙、丙、丁、戊、己、庚。请回答下列问题:设己签订租赁合同后,因房屋楼顶开裂导致己在楼上存放的书籍淋湿造成损失5000元,己找甲维修,被拒绝,己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用1万元,维修期间己租房居住花去费用2000元,为此引起纠纷。己的下列请求予以支持的有:()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有下情形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
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的法律行为。
双独家庭是指夫妻双方结婚前均为各自家庭中独生子女的情况,也就是由独生子女所组建的新的家庭。目前这种家庭模式主要分布在农村里,城市较少。
夫妻双方是城市居民,且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小孩后,要求生育第二子女能不能安排再生育?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1946年,国民政府与美国签订《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条约规定:中美两国国民相互在对方国家享有居住、旅行、经商、租赁土地、文化教育、宗教等各方面同等的权利;在进出口贸易中享有平等的税率;双方军舰可以在对方口岸、领水内自由航行。以下对该条约性质的判断,最恰当的是()
夫妻双方对性要求的强烈程度是完全相同的。
刘欢、陈平于1999年4月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3年。合同中双方约定:如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并需居住该楼时,该项房屋租赁关系即行终止。2000年3月6日,陈平的儿子从外地调回本地工作,陈平称其子需居住该房,宣布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刘欢查证,陈平之子的单位已为其分配楼房一处,陈平之所以安排其子入住该楼房,是因为有人愿以更高的价格租住该房。下列陈述错误的是:()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1年,下列关于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表述,正确的有()。
夫妻双方一方户籍在本地区,另一方因婚嫁原因在本地区居住()以上的,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婚后购买住房,经夫妻双方约定,纳税人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或由双方分别按照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市户籍,在上海工作并办理了居住证,可以在上海领取生育保险申请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
甲()于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丙,现年10周岁。自1996年夏天起,甲与女同事奸情败露,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乙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故而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0年4月起,甲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给家里,女方靠自己收入维持母女两人生活。2002年5月,甲再次向法院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而乙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由于男方单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来干扰,双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目前所住房屋系甲在婚前由本单位所分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甲提出:离婚后乙应搬出该房回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继续租赁居住;女儿丙由他抚养。但乙不同意甲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在夫妻分居期间,甲曾向他人借债3万元,资助他的胞弟出国自费留学;乙向其亲友借债l万元,用于女儿生病住院费用。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如判决双方离婚,所生女儿由何方抚养为宜?
A市退休工人李某某肢体重度残疾,行走存在严重障碍。2017年9月,其向A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提出廉租房实物配租申请,通过摇号取得了该市一套廉租房,签订了租赁合同。2018年5月,市房管局接他人实名举报后调查认定其存在取得廉租房后连续六个月未实际居住等情形。李某某主张因其肢体二级残疾,该住房位置偏远、地处山坡、交通不便,故居住不久后便搬出。同年7月13日,市房管局根据《A市城市
继续租赁,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王某和李某是一对夫妻,结婚十年有余。近年来由于子女教育等问题产生较大纠纷,感情破裂,于是两人就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考虑到女方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和居住场所,就约定李某在没有再婚前可以享有物权性的居住权,王某和任何房屋买受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另一方的居住权。请问双方的约定符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吗?
王泳(男)是外企职员;李琳(女)是大学讲师;双方于1992年结婚。婚后租房居住,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由王泳在筹办婚事时购买。王泳和李琳的事业发展顺利,李琳为了及早晋升副教授,拼命工作,不愿意生孩子,而王泳认为李琳过于要强,缺乏母性,双方常为生不生弦子的问题闹矛盾,渐渐地王泳对李琳失去了耐心。2000年1月,王泳向李琳提出分手,遭到李琳拒绝。自此以后双方分居,王泳借住在朋友家里。这期间王泳有了女朋友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