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0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相关的消费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受托方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时,出售环节应缴纳的税金是()。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当()。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黄金饰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17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1.02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4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用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不高于受托方计税基础)。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为()
委托加工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公式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其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是()。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0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其消费税处理正确的是()。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委托加工应交消费税物资(非金银首饰)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应税消费品(最终销售的价格与受托方确定的计税价格一致),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账户。
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0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诗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首先应比照受托方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再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48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回乙公司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24万元、增值税税额3.12万元,另支付消费税5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X16年1月1日,甲公司发出一批实际成本为12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公司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2016年5月30日,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并验收入库。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6万元、增值税0.78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收回该批应税消费品的入账价值为()万元
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售价不高于原组成计税价格的,不再征收消费税。()此题为判断题(对,错)。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委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9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一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委托加工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