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沟道或井下进行工作,如果工作人员需要撤离,()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紧急避险系统是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条例》。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标志。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检查设备、设施、装置和标志等任何都可以擅自拆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符合安全用电规程,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不许乱接、乱拉电线,墙上电源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和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人不准拆除各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应急设施。()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合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天,通风、排水、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且停产期间井下巷道及设备设施维护、安全检查正常实施的煤矿,由煤矿企业负责验收。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Q/CSSG510001-2015)第21.4条规定:在沟道和井下等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在周围设置遮栏和警示标志。工作现场不应少于人,地面上应有人担任监护。如人员撤离,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应及时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提醒标志。()
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的。"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特种设备设备()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