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如果船舶或船上的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公约第13条所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按公约第14条(),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当船舶因船长、船员、引航员的过失发生事故而需要救助时,即使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同属于一个船公司,被救助仍需支付救助报酬,该项救助报酬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是()。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根据我国海商法,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之间的报酬分配比例,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应当()确定。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救助作业成功,且减轻或防止了环境污损,如果救助人获得的救助报酬大于或等于特别补偿,此时救助人()。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若救助作业成功,但未能减轻或防止环境污损,如果救助人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其所花费用,救助人()。
救助方在进行救助作业前,以下表述有误的是()。
根据1910年救助公约,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之间的救助报酬分配比例,应当()确定。
()是指救助方在与被救助方无救助合同的情况下,对遭遇海上危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自愿主动地进行救助,并根据“无效果,无报酬”原则请求救助报酬的一种救助方式。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
当对同一次事故有若干救助人参加救助并救助成功时,各救助方救助报酬的确定标准是()。
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若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特别补偿时,有权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在确定救助费用时,应考虑的因素是()。①救助方所用时间;②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③用于救助设备的可用性和使。
如果定期租船合同无规定,根据我国《海商法》规定,在租期内船舶参加了救助作业,对于获得的救助报酬,承租人().
()是指无论救助有无效果,被救助方都应按照救助方所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情况按时计付报酬的一种救助。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不得请求酬金。
()是指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根据“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达成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海上救助。
对于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其取得的求助报酬的规定为()。
船舶或货物遭受危险,要求请第三方进行救助,所发生的救助费用由()支付给救助方作为救助报酬。
根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在确定救助报酬金额时,需考虑的因素包括()等。Ⅰ.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Ⅱ.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Ⅲ.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和效能;Ⅳ.救助设备的价值。
对于获救满()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方不支付救助款项也不提供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
当救助人对对环境构成威胁的船舶进行救助并获得部分成功,救助作业过程中,其所花费为10万元,根据法律,其可以获得的救助报酬为12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在考虑救助人的报酬时,考虑的因素有()。①获救财产的价值;②救助方的救助成效;③危险的性质和程度;④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⑤救助方在减少污染方面的技能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若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特别补偿时, 还有权获得其差价。在确定救助费用时, 应考虑的因素是()。①救助方所用时间; ②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 ③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④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 效能和设备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