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法人持股是指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事业单位以及第一大股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且国有股权比例合计超过()%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正式启用的航徽,其设计包括哪几个部分?()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1998年,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开发推出了第一部国产GSM数字移动电话。此后又相继问世了首部国产中文双频手机。
王明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刘其是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张强则是销售部北京销售分部的负责人。下面表述中哪一句是准确的?()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财务100万元。对甲、乙的行为改如何定性?()
2014年10月13日,王明胜同志在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强调,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关键是()。
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股份公司形式,是因为股份公司()。
张某担任一家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现因人事变动,需由张某兼任公司总经理。该兼任事项应当经公司的()同意。
2014年10月13日,王明胜同志在集团公司党委中心组学习(扩大)会议上强调:做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关键是()。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类特殊的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公司向夜风公司出售并交付其生产的电脑20台,夜风公司未付款。因欠竹山公司债务,宏源公司以协议形式将其对夜风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竹山公司抵债,并通知了夜风公司。下列关于该债权转让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某在某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担任副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经查甲某不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甲某属于什么身份,构成何罪?( )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为(),则折合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出谋划策,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财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进人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低于(),则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若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为(),则折合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孙某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l0%的股份,孙某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已有。对孙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1998—2018年,公司完成了从“民营企业”到“A股上市公司”再到“股份公司”的三次飞跃()
王明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他想确认一下自己的内部客户和外部客户,属于他的外部客户的是()。
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某地人民法院接到张某的起诉状,起诉状称:自己作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从未看到李某有缴纳股金的记录,因此李某不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是,李某一直声称其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并多次向股份公司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由于李某与股份公司的关系不明确,使得自己在股份公司的权益受到不良影响,要求法院确认李某不是股份公司股东的事实。李某接到起诉书后的答辩是:张某与自己均为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张某对自己是否缴纳股金无权过问,张某提出确认之诉的请求,欠缺权利保护的条件,应不予准许。因为股东关系是否存在,属于事实问题,不得以确认之诉为标的。又称:理华股份有限公司由理华装饰有限公司改制而来。原来的理华装饰有限公司系李某所经营,注册资本为700万元,李某和其他股东已经足额缴纳。张某是在公司改制后才加入公司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包括原来公司的注册资本。李某在答辩的同时,又对张某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理华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 1月9 日的董事会决议无效。理由是:在董事会会议上,身为董事的张某违反股份公司章程,在未通知李某(公司董事)和另一董事到场的情况下,临时更改会议议程,通过决议,罢免了李某的公司总经理的职务,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张某答辩:董事会的决议是董事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作出,李某诉讼应当以董事会或股份公司为被告,而不应当以张某为被告。张某对此没有责任。法院审理后,调查的事实为:股份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及发行的股票,均记载被告李某为股东。又查:1月9日的董事会会议,原来通知是开审定公司生产计划会议,但未通知李某和公司另一位董事参加。开会时,作为董事长的张某临时增加讨论罢免总经理的议题,决议以超过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本案中,()。
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
甲国有企业收购乙民营光伏发电公司40%股份,完成收购后,乙公司总经理赵某占比30%,其他小股东合计占股份30%,乙公司组建了新的董事会作为决定机构,由甲公司派遣过来的钱某担任公司董事长。依据《安全生产法》,乙公司的安全费用投入责任主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