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全文数据库一般都是把文献全文输入计算机,因此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在使用作品原文时,必须获得版权人的许可
以营利为目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对于()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用户主要是将数据备份到磁带或其他由可移动存储管理的媒体,则应选择“常规”选项卡中的()。
演绎作品的作者不享有完整的版权。
世界版权公约对作品的规定是概括性的,而不是具体的列举。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有关保管涉案物品的规定,录入有关信息数据库。
《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下列关于外国人作品的保护的陈述中,哪个是正确的()
通过互联网传播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报刊出版者不享有专有出版权,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对作品进行转载、摘编。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完成的作品,在没有公开发表前,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不享有著作权。
图书期刊出版具有专有出版权,即图书期刊出版者对作者交付的作品,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约定的地区,享有以式出版的权利。()
()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的独创性的作品,据《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者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保护的精神权利至少包括()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独创作品完成后,作者应及时到版权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所形成的电子文档,应当尽量运用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现代网络技术,作为完成作品时间的证据。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一般不得少于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依《邮政法》规定,对于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照()处罚。
著作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以下各项中,哪些属于这一规定的范围()
原告于2003年8月19日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由北京电子出版社加以公开出版发行。2008年9月15日,原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年10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录被告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对其中的“物流信息检索”栏目中的数据和部分其他网页做了抽样下载并保存,将保存的内容刻制一式三张光盘由公证处封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某某物流信息数据库管理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影响了该产品的正常销售,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复制在其网站上的《数据库》;在被告网站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汇编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资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应是在对有关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否则不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之内。汇编作品的保护在于该作品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并不延及其构成部分本身。所谓独创性即原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而依法产生的,不是通过抄袭他人作品而产生的。只要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就应依据著作权法受到保护。原告在数据库的编排方式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原告对该数据库汇编作品依法应享有著作权。最后法院认定某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数据库》,并且通过自营的网站加以传播,其行为已经侵害北京某某物流信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个人受到由可控制的源和实践产生的辐射照射,不得超过有关权威标准中规定的剂量当量限值。( )
版权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以人身利益为内容权利,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