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及(),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
化学危险品生产企业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产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停业,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吊销其()证件。
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进行检测。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的罚款。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原因,确需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向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转让,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依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如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而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觃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敁措施,处罫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而触犯刑律皀,对负有责仸皀()和其他直接责仸人依法追究刑亊责仸。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如对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同意后,在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对污染场地进行环境恢复。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备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并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批准后实施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时,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及时丢弃()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产品及生产原料。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危险化学品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